[强制购物变成素食者]购买保健品和低价港澳旅游对她的婆婆(姓华)来说是一场噩梦。去年7月,居住在武汉市江汉区的牟予言从武汉市清润清公司购买了一款价值6666元的保健品。她被邀请参加一个名为“港澳之旅”的福利旅行团。她只需要600元。我愉快地去旅行,但我被迫在香港购物。我岳母因一时兴奋而心脏骤停。虽然我获救了,但我仍处于植物人状态。昨日,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裁定武汉清润清公司、湖北万达新路线国际旅行社和湖北万达新路线国际旅行社的四家新营业厅应共同赔偿18万元以上。
购物时间延长了3个小时
岳母因心脏骤停和呼吸停止而昏倒
路边。2017年3月,在从武汉清润清公司购买了6666元的保健品后,牟公公应邀来香港旅游。武汉轻润清公司委托湖北万达新路线国际旅行社的四个新营业厅负责此次香港之行的具体服务。应武汉清润清公司的要求,要求游客在出发前在打印好的《责任说明书》上签名:游客对自己患病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3月26日,武汉清润清公司和湖北万达新路线国际旅行社思欣销售部联合带领牟穆和100多名游客来到香港。27日上午,导游安排游客在珠宝店购物,这可以将计划的1.5小时购物时间延长至4.5小时。面对突如其来的强行购物,牟婆婆暂时兴奋起来,造成心脏不适,当场服用速效救心丸。那天12点,导游安排游客离开餐厅吃晚饭。晚饭后,当导游清点人数时,他发现牟婆婆没有陪她上车。后来,他发现牟的岳母由于心脏骤停和呼吸停止而瘫倒在地上。他随后被送往香港一家当地医院进行抢救。
3月29日,牟婆婆被转移到深圳一家医院治疗一天。5月25日,她被转移到武汉虹桥脑科医院治疗55天。在治疗过程中,牟的岳母一家总共花了29万多元的医疗费。牟予言的家人认为牟予言的病是由在香港强迫购物引起的。他们以牟予言为原告,向江汉区法院起诉武汉轻润清公司、湖北万达新路线国际旅行社和湖北万达新路线国际旅行社的思欣营业厅,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一系列损失40多万元。
老年人的基本疾病主要是由“但三方需要共同赔偿18万元以上”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引起的。根据有关各方的申请,法院对牟婆婆的残疾程度、晚期医疗费用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了司法评估。评估机构出具的司法评估意见认为,牟婆婆因“心肺复苏后心脏骤停、呼吸骤停”和长时间脑缺血而处于植物人状态。这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发热、疲劳、环境恶劣等诱发的。在旅途中,导游没有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及时的治疗,但病人的基本疾病是主要原因。
专家意见认为:牟婆婆目前的状况构成一级残疾,后期康复治疗的费用:1800元/月或两年内的实际补偿,完全的护理依赖,以及旅游行为是她目前植物生存状态的诱发因素。建议参与率为30-40%(供参考)。
法院认为武汉清润清公司为婆婆组织了一次赴港澳旅游,旅行社营业厅收取了旅游费用。武汉清润清公司和旅行社门市部应被认定为旅游组织者,与婆婆形成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武汉清润清公司和旅行社门市部应共同承担
此外,湖北万达新路线国际旅行社思欣���市部认为,牟婆婆有高血压、糖尿病和心脏病的病史,但她却做出了健康、无危及生命的疾病和严重后果的虚假承诺。她已在《责任说明书》处签署书面承诺,她将对自己的疾病造成的后果负责,并且存在主观过错。因此,旅行社营业厅的责任应该减轻。
由于不服从法院一审判决,武汉轻润清公司和湖北万达新路线国际旅行社思欣销售部决定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第二种情况下,湖北万达新路线国际旅行社思欣营业厅签署的《责任说明书》号承诺自行承担责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真核对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询问了当事人。结果发现牟母的岳母参加的港澳旅游团成员都是中老年人。《责任说明书》是武汉轻润清公司提供的统一文本,武汉轻润清公司要求所有与会者在《责任说明书》处签字。
法院认为,《责任说明书》属于旅游经营者通过正式合同、通知、声明、通知等方式减轻或免除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责任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责任说明书》应视为无效,不能减轻或免除武汉轻润清公司和湖北万达新路线国际旅行社思欣营业所的责任。
关于武汉轻润清公司与湖北万达新路线国际旅行社四个新营业厅之间是否有违约行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牟婆婆在旅途中发病是由发热、疲劳、环境恶劣以及导游未能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及时治疗引起的。因此,应认定本案中的旅游经营者,即武汉庆润绿色公司和湖北万达新路线国际旅行社思欣营业厅,未能履行其安全保护的合同附属义务,构成违约。
今年7月1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消费者当心不合理的低价旅游”法官说,该案件还涉及强制购物、安全和保护以及游客如何选择诉讼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等问题。市场上许多旅行社推出了“低价游”,甚至竖起了“零团费”的招牌。这种低价旅游实际上是一种“钓鱼策略”。旅行社通过超低价格吸引游客,然后导游经常带游客去各种购物点购物,甚至强迫他们消费。因此,游客应该警惕不合理的低价促销,以避免消费陷阱。
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期间应履行合理的安全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承担因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责任。
如果游客在国外旅游时遭受侵权,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涉及当地机构或人员,因此游客更难起诉。对此,旅游者可以根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条的规定选择“侵权诉讼”或“合同诉讼”,如果旅游者因与旅游经营者相同的原因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件进行审理,以避免外国诉讼带来的困难。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你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